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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杨晏)如今,“首付+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是大多数购房者的选择。然而当开发商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未成功时,责任该由谁承担呢?2022年7月11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郑某家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上学条件,便决定在西安某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商品房一套。2019年5月,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付款方式为首付50%、银行按揭贷款50%,郑某支付了首付款130余万,并办理了网签备案登记。
然而,将贷款申请资料交由销售人员预审并提交至开发商的合作银行审核后,银行却迟迟未反馈审核意见,在销售人员建议下郑某选择回老家等待审核通过。一段时间后,郑某仍未收到银行通知。
到了交房时间,开发商未收到全部购房款,因郑某已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开发商也无法将该房屋再行出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开发商遂于2022年6月3日将郑某诉至未央区法院,请求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由郑某协助办理注销网签备案手续并支付违约金50余万元。
庭审中,郑某认为开发商销售人员未如实告知其所选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风险,导致其错过自行选择银行申请贷款的窗口期,指定合作银行迟迟未能放款属于销售人员工作失误,而并非其贷款资质问题。开发商则认为按揭贷款未能办理,系销售人员无法与郑某取得联系所致。
调解过程中,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或由郑某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后继续履行合同。郑某则要求解除合同,由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经查,涉案房屋与出售时相比已有较大升值,承办法官遂从双方利益平衡角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对办理按揭贷款过程中双方的过错进行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并办理网签备案注销的调解协议,互不主张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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